11月1日起,《莱阳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称为新市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根据《莱阳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退回公租房:
(一)居住证未按规定期限签注或已注销的;
(二)已不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就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
(三)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收入状况已不再符合条件的;
(五)达到住房保障最长期限的。
新市民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其就业关系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流动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交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登记,重新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保障期限合并计算。未进行变更的,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停止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