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2016年2月3日印发)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必须)
2、申请迁入立户的,须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非必须)
3、其他材料1 (非必须)
4、其他材料2 (非必须)
5、其他材料3 (非必须)
三、办事流程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费用
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0元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