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达到退休年龄可以补缴社保吗?
一、养老保险
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本省户籍女性年满60周岁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若不满足该条件,可在逐月缴纳至满180个月时办理养老待遇。
二、医保
(一)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八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2、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第九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1、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若市民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选择在清远办理医保退休,符合上述规定,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