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住院待遇 | ||||||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
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以外 | 一级及以下 | 100 | 92% | |||
县域二级 | 400 | 80% | ||||
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 | 一级 | 200 | 90% | |||
二级 | 800 | 75% | ||||
市属三级 | 1000 | 65% | ||||
省属三级 | 1500 | 60% | ||||
异地就医 | 省内异地就医 | 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 支付比例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 |||
省外异地就医 | 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 | 50% | ||||
未备案,转往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 | 30% | |||||
说明: 1、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2、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7%。 3、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4、纳入石家庄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北京、天津等市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