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具体发放标准是:
(一)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
(二)生育的,98天;其中,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
(三)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四)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
(五)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