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
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未满16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
2、年满16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地方特产2024-01-18 14:43:26未知
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未满16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
2、年满16周岁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