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人气:作者:佚名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局: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民政局<关于认定城市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洛建〔2019〕9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4〕17号)等相关文件,现将城镇廉租住房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且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家庭名下无房产或人均房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含17平方),均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政策来源:关于公布城镇廉租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