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1人气:作者:未知
大病医疗的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6)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济宁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的程序
对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大疾病的特殊困难群众,在核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先期医疗救助以及单位和个人捐款等资金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的,按其承担费用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5万元;其他救助对象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的,按其承担费用的2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