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人气:作者:未知
A.异地安置备案——因退休、工作等原因而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办理。
办理后,在异地住院报销不降低比例,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注销;在异地居住地市里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均可选择,优先选择异地联网结算医院,出院时持本人社保卡即时联网结算;在备案地非联网医院住院的,需在办理入院手续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安置人员需转外就医的,应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由居住地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意见。
B.异地急诊备案——参保职工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观察的,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备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
C.转诊转院备案——本市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危重疾病。转入医院需为当地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不得转往中外合资医院、非公立医院、未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部队医院和县级以下医院及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诊所。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