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人气:作者:未知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
注意事项:
(1)提取人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住房公积金应每月缴纳一次,少缴、补缴不算连续足额缴纳),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提取金额不应大于管理中心设立的租房提取上限,约定提取最长应不超过12个月,超过租赁期限的不予补提,签约后按月转入提取人银行卡中。
(3)提取人及其配偶在乌鲁木齐无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仅限所租住的一套住房,合计房租提取额不超标准上限。
(4)非夫妻关系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只允许其中一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5)提取人在异地工作(乌鲁木齐市以外)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提取人,提供工作地无房证明及单位外派证明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本市有房但通勤交通距离较长的缴存人(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与达坂城区之间),提供居住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含无法提供住宿内容)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详情可拨打新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