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就业职工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4人气:作者:未知

济宁新就业职工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市城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申请人在市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

  (三)申请人家庭在市城区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四)申请人家庭正在市城区租赁他人私有住房居住(以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为准);

  (五)申请人家庭在市城区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财政列支的购(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

  阶段性租赁补贴按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补贴标准:1口人家庭(申请人单身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补贴300元/月;2口人家庭补贴350元/月;3口人及以上家庭补贴400元/月。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三、申请审核流程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实行单位驻地管理原则,申请可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也可由个人单独申报。

  (一)申请人填写《济宁市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于每月的1日至10日到单位驻地的区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二)每月的11日至25日,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住房等信息进行联审联查;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对当月批次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网站:https//www.jnszfbzzx.cn/)。公示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通过电话或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补贴发放

  从公示合格的次月起,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季度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原则上为3年。申请人房屋租赁期不满3年的,按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

  附件:济宁市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标签: 申请人  住房  城区  阶段性  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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