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5人气:作者:佚名
桓台春源热力供热单位配套费和供热设施产权划分(供热单位按老楼老办法执行):
1、原有配套费收取标准:
(1)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桓政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居民住宅为60元/平方米,公建为72元/平方米。”
2、原有供热设施产权划分
(1)《桓政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2)供热站至用户楼前总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室内至楼前阀门井的公用供热设施、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经安装单位保修两个供热期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