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980元;
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809元;
高青县、沂源县为1638元。
失业补助金适用对象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参保缴费不足1年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3.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1.参保缴费5年以上(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50元。
2.参保缴费5年以下(不含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