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类型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类型分为

时间:2024-07-18人气:作者:佚名

淄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类型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类型分为

  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类。

  (1)全部责任

  所谓全部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而其他方没有过错;或者其他方当事人虽然有过错,但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由有过错并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他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中,若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作用,各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其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作用小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纠纷进行调解,易于达成协议易于解决纠纷,有助于提高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效率,有助于尽快解决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纠纷,也利于减少诉讼。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意志占有重要的位置,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必须基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由有关人员自愿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具有行政调解权,不得作出强制性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愿意调解,未达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履行与否依靠的是当事人的自愿。

  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没有履行的,当事人如何处理?

  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没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1)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事宜重新进行协商;

   (2)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书面协议具有合同性质,部分当事人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就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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