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电动车处罚标准 济宁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8-25人气:作者:未知

济宁电动车处罚标准 济宁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电动车处罚标准

  1、对于已经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靠右行驶,对于出现如闯信号、随意变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未悬挂号码的电动车不得上路!

  2、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将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广大车主可通过以旧换新、折价退车、拆解报废等方式积极主动置换和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济宁电动车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标签: 号牌  非机动车  济宁  电动车  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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