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产凭证(如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存折、存款单据;股权:股份清单、股东证);
4、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
(2)被继承人的父母姓名,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死亡时间,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共结过几次婚,何时结婚,配偶情况;
(4)被继承人生前共生有几个子女,分别列明;
(5)被继承人生前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子女,有无其他人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死者生活;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7、全部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前来办理,向公证处确认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或母为监护人代理办证,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