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人气:作者:未知
受理部门: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1)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士官)应提供本市或本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落户手续,向安置落户地派出所申领落户。
(2)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可在农村地区落户:一是农村入伍且未安置工作或未实行国家供养的义务兵;二是农村入伍的自主就业的士官。
(3)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地区落户。
办理流程
(1)申请(含网上)
(2)受理
(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
(3)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4)在入伍注销户口地外的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应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