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0人气:作者:佚名
济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1、集中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
2、补缴期: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参保缴费:
(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的,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驻济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及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按学制年限,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完毕,且按入学当年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5、按年度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