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4人气:作者:佚名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就读民办学校、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普惠性幼儿园、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的;
(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九)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十)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一)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十二)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十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十四)泰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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