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小城市、城镇户口迁入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二、申请材料
1、下列“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之一:
(1)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2)租赁公有房屋的,提供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3)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必须)
2、迁入人居民户口簿 (必须)
3、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 (非必须)
4、其他材料1 (非必须)
5、其他材料2 (非必须)
6、其他材料3 (非必须)
三、办事流程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费用
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0元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