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离婚协议书的章在哪盖?
婚姻登记处会盖章,具体如下: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夫妻双方应当由登记员见证,在离婚协议书上现场签名并书写日期。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