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4人气:作者:未知
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80%、70%、55%,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住院费用提高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同级医院比例的60%支付,年度内最高3万元。
2.慢性病报销。500元起付线(血友病、尿毒症和重度精神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甲类70%、乙类一、二、三级分别为65%、55%、45% 。 最高支付限额:甲类7万元,乙类5000元,2种甲类及以上15万元,2种乙类及以上6000元,甲、乙类按甲类7.5万元。
3.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标准为1.2万元。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10万元(含)至2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5%,20万元(含)至3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70%、30万元(含)以上报销比例75%,年可报销大病保险40万元。
4.(特药)省级大病统筹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报销比例80%,年最高补偿40万元。
5.生育保险:符合政策分娩,顺产报销为500元,剖宫产为1800元,低于定额按实际结算。因生育引起疾病,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报销。
6.无责任人的门诊意外伤害: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比例8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门诊统筹医疗保险
1.居民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2.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保协议管理的镇(街)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基金筹集方式:个人不缴费。
4.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没有起付标准、基金支付不低于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5.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和管理:参保人员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不变更定点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不需再次签约;需变更的,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明到新选择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 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结算方式。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自觉遵守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并按要求在有关结算单据(或村卫生室的门诊台账)上签名认可,只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并留存联系电话。
“两病”门诊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60%,自然年度限额为3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为600元。不设起付线。门诊慢性病与“两病”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定点为二级及以下选定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