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助
1、工资津贴。服义务兵役期间发放义务兵津贴,第1年每月发1000元,第2年每月发1100元。选取士官后发放工资,第3年每月工资约为5500元,第6年每月工资约为7100元,第9年每月工资约为8300元,每年定期增资(以上工资未计算如骨干费、特殊岗位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他补助)。
2、家庭优待金。适龄青年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政府发给其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进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进藏进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按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3、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国家按照每人每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退役金。
4、自主就业金。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第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