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

三农助农2022-11-22 22:17:16未知

首个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

  4月22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省畜牧兽医局获悉,《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出台,这是海南首个生猪屠宰规范标准。《规范》从生猪进厂(场)验收、待宰、送宰、屠宰等过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生猪在通过送宰通道时,工作人员不得对生猪拳打脚踢,并将逐步要求各屠宰(厂)场在生猪放血宰杀前进行电麻,最大力度提高猪肉品质。

  根据《规范》要求,生猪在进厂(场)过程中,质检人员不仅要向送猪人员索要产地检疫证明,而且要求观察每一头生猪身体状况,如果确认存在病害猪,必须立即展开无害化处理。另外,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规定》要求,今后各屠宰厂(场)在展开生猪屠宰生产过程中,生猪在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另外,目前海南部分大型屠宰场在生猪在宰杀前,已经展开了麻电致昏处理,今后这一措施将逐步扩大,争取每一个有条件的实施点都实施。《规范》还对宰杀过程中放血时长、浸烫等步骤都做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落实好相关惠农政策,近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补充通知》。通知明确,屠宰环节的病害猪损失补贴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补贴每头80元。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的通知琼农字〔2015〕31号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口、三亚、琼海、文昌市农业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简称《规范》,见附件),从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的屠宰生产全过程做出规定。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开展生猪屠宰活动,要严格执行《规范》,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屠宰企业相关人员学习《规范》,并通知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规范》要求,于5月25日前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上墙明示和建立管理台账。

  三、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5月30日前组织对屠宰企业执行《规范》情况逐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施行痕迹管理,每次检查都要留存检查记录。

  我厅将组织开展《规范》执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各市县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郑辉年,电话:65365539.

  海南省农业厅

  2015年4月17日

  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

  为规范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活动,落实定点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简称《规范》)。要求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规范》,建立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过程的屠宰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规范》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共同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3、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4、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5、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制定)

  6、《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二、屠宰生产操作规范1、生猪进厂(场)验收1.1活猪进屠宰厂(场)后,在卸车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并做好进厂(场)验收记录。

  1.2卸车后,检验人员应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1.4对确认的病害猪,应立即向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2、待宰2.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

  2.2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2.3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3小时充分喂水。

  2.4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3、送宰3.1经宰前检验合格的生猪可以送宰,检验人员要签发《生猪准宰通知书》(见附件),经检疫人员核准后送宰。检验人员要做好宰前检验记录。

  3.2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4、屠宰与检验操作要点4.1、致昏(麻电)

  4.1.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4.9.2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查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详细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

  4.9.3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4.9.4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

  4.9.5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无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

  4.9.6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气管上附着的甲状腺进行摘除。

  4.10整理内脏4.10.1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的肺管。

  4.10.2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4.10.3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

  4.10.4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清除肠内污物。

  4.10.5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使内脏落地。

  4.11胴体检验4.1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无异常。

  4.11.2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

  4.11.3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4.11.4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检查是否摘除肾上腺。

  4.11.5检查胸腹腔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4.11.6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4.12去头蹄(根据需要)

  4.13劈半4.13.1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4.13.2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4.13.3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4.13.4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4.14胴体修整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

  4.15复检4.1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

  4.15.2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4.15.3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

  4.15.4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

  4.15.5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4.15.6检查三腺是否摘除。

  4.15.7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

  4.16生猪产品出厂(场)

  4.16.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检疫合格章,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和肉品检疫合格证。

  4.16.2 种猪、晚阉猪肉为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场)。

  4.16.3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16.4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将宰后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统计查考。

  以上为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要点,具体见《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三、缺陷产品召回屠宰企业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缺陷产品及时进行召回并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四、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要点1、焚烧法1.1直接焚烧法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1.2炭化焚烧法1.2.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1.2.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

  2、化制法2.1干化法2.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2.1.2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2.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2.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2.2湿化法2.2.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2.2.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2.2.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2.2.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2.2.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3掩埋法3.1直接掩埋法3.1.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3.1.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3.1.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3.1.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3.1.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3.1.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3.2化尸窖3.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3.2.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3.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3.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3.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4.发酵法4.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4.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4.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覆盖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

  进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时,应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并现场摄像或拍照记录处理过程,做好补贴申领。

  五、建立规章制度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和上墙明示以下各项规章制度: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肉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日常消毒管理、证章标志管理等制度。以下为各项制度样本,供各屠宰企业参照。

  (一)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1、屠宰厂(场)分管负责人为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生猪进厂(场)检验员为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进厂(场)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3、进厂(场)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患病、伤残、灌水以及有其他异常情况,并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进厂(场)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

  5、进厂(场)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对应做无害化处理的,要通知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现场监督,并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

  6、进厂(场)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应给予处分。

  7、进厂(场)检验员漏检的,给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也应给予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8、入厂(场)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台账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1、台账包括生猪进厂(场)验收登记、宰前检验、屠宰、宰后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登记表等。

  2、屠宰厂(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台账。

  3、肉检、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将当天情况做好记录。

  4、台账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5、台账保管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等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信息。

  6、台账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7、台账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三)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1、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2、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屠宰、检验的关键环节重点把关。

  3、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4、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应对病害猪和病害猪产品、不可食用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做好登记记录。

  6、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2、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3、检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规程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4、病害猪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装前卸后必须消毒。

  5、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6、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7、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8、严禁弄虚作假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屠宰厂(场)日常消毒制度1、屠宰厂(场)应负责厂(场)内的日常消毒管理。发生疫病后,应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进行消毒处理。

  2、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他环境实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隔离圈实行一批生猪一消毒。

  3、生猪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

  4、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用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82度的热水消毒;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生猪排泄物可采用堆放发酵消毒;其他废弃物可采用焚烧炉进行焚烧。

  5、应当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

  (六)肉品质量追溯制度1、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2、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备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的业务人员;3、应当定期对生产的肉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记录进行监督检查;4、生产工艺流程及检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进行整改;5、不合格的肉品应进行追溯: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肉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

  (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屠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

  3、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4、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5、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八)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1、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等。

  2、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相符。

  4、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5、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6、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屠宰工艺流程图屠宰企业应将屠宰工艺流程图张贴在屠宰间,以下流程图供参照。

  生猪准宰通知书(样式)

  ______屠宰厂(场)屠宰车间:根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_______(货主)______头生猪宰前检验和检疫检查合格,准予屠宰。

  本通知当日有效。

  检验人员签名: 年 月 日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生猪准宰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货主送宰使用,第二联由屠宰厂(场)留存与宰前检验记录共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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