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创意著作权进行保护(如何对创意著作权进行保护和维护)

时间:2024-04-27人气:作者:未知

如何对创意著作权进行保护(如何对创意著作权进行保护和维护)

  创意著作权是否受到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限制及创意者如何运用法律保护创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思考。本文分析了创意保护的现状,在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基础上论证创意著作权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力求深度剖析创意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1.引言
  

  当前各行业为保持竞争力,在发明、生产、销售环节上都费尽心思,积极创新,有的甚至斥巨资在创意上,以求体现自己产品的独特和优越性。因此关于"创意"的纠纷也是大量产生,亟待解决!在我国,创意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创意"并不受《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一个具体的方案创意一般是运用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创意著作权"能否被保护,关键在于认识清楚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划清思想与表达,即内容和形式的界限。

  
  2."创意"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直接将创意纳入著作权的范围内,上述案件的判决便是体现。创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对思想观念、创意方面是不直接保护的,他保护的是思想观念、创意的表述,如文字、录音、录像等载体,而不是观念本身。案件中混淆了"思想观念"和"思想观念的表达"两个概念。原告要求保护的创意属于思想观念,并不属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创意是一种思想观念,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其他人有权将同样的思想观念以一定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通常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你表现出来的思想观念的表述,只有以某种有形的载体来体现这种智力成果,即把思想观念转化为思想观念的表达,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在国外判例中,现代著作权已经将创意纳入保护范围了,如Metro-Goldwyn-Mayer.Inc诉American Honda Motor Co.Inc案。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广告中的场景侵犯了原告的电影享有的著作权。广告里的人物形象以及情节元素早在原告的电影表演中已经就存在了。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对原告的电影里人物形情节等元素的模仿,构成侵权。该判决无疑是对创意著作权的保护的支持。所以,对创意著作权加以保护的关键,在于两分原理的思想和表现的概念界定,我们不应该让思想两分原理成为保护创意著作权的障碍。
  
  3.思想表现两分原理不构成创意保护的障碍
  
  应该用什么方式才能够使"创意"得到有效的保护呢?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将思想表现两分原理生硬地看成只是"思想"和"表现"两个固定的概念,而是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其概念发展。
  
  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是指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b)款规定:"著作权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创作的原创作品都不延伸到任何思想、程序、过程、制度、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管在这样的作品中它被描述、解释、说明或具体化的形式。"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现,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但是该原理仅提供了现代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框架,由于思想、表现本身就是抽象和极具伸缩性的,因此原理的提出及立法规定也仅仅是理论发展与实践的起点,而非终点。思想、表现具体内涵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才能把握。
  
  思想表现理论不应该限制创意著作权,否则会影响创意者的创新积极性,甚至文化产业的发展。思想表现两分原理"表现"应该放宽解释范围。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作品的物理载体形式是不合理的。"文学产权的任何保护当然都是基本的,无论是在制定法下还是在普通法下,这种权利都不应被限制在文本的字面上,否则剽窃者将通过非实质的变更而逃脱。"Hand法官说。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大大扩张了,日益增多地提供了更宽泛的权利。著作权不再限制在逐字或接近逐字的复制上"。在美国电影中的人物形象和一系列的情节的思想创意被广告商复制,法官判决构成侵权,实际上是支持了原告的创意应受保护,尽管电影和广告剧本之间的相同情节的发展尽管没有字面复制。
  
  由于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本身的特性和对著作权保护的价值需求使得其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扩张工具。随着社会的发展,作品中能够受到保护的要素越来越多,从最开始的字面复制到非字面的角色、整体的概念和风格等。思想表现两分原理的发展从起初的单一的复制行为到现在不断的扩大,其理论概念也应当遵循社会需求将其表现范围拓宽。
  
  4.创意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创意作为一种能够被充分描述并且被人们所感知的思想,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艺术理论,创意也是艺术作品的一个必要阶段,在艺术创作构思中创意是可以通过制作、表演等让人们感知的。电影情节中往往会表现创意者的情感信息,而这种创意的传递并不局限于文字。多元素的结合也更让我们从整体上感知,并达到对产品感知的价值效果。所以说,创意这一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性必然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将其加以保护。
  
  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创意著作权的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的。笔者在上文中为创意著作权提供的两分理论"表现"的范围放宽解释为进一步用著作权法保护创意提供了理论基础。最终,创意者的权利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还是需要依赖于著作权法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思想和表现的措辞仍然是奇怪的没有定义,没有内容的词语,没有酒的酒瓶。"所以,思想和表现之间的模糊的线没有固定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不受保护的思想要素扩大到现在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美国的etro-Goldwyn-Mayer.Inc诉American Honda Motor Co.Inc案,在本质上保护了创意著作权。因为创意的保护与著作权立法的目的是相一致的,所以保护创意著作权,将进一步保护文化科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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