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9人气:作者:佚名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发自西安
5月12日下午,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一路与天谷九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张某某驾驶一试驾车至路口人行横道时,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两死一伤。
5月15日,死者家属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涉事车辆系某品牌轿车的西安4S店试驾车,事发时副驾驶上坐着安全员。事故发生当晚,三轮车上,67岁的张某玲和66岁的段某民相继因抢救无效去世,其13岁的外孙女肺部挫伤,且面部、身体有多处皮外伤。
西安交警高新大队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书显示,事发前轿车的行驶速度约109.2公里/小时。另一鉴定书显示,司机张某铭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律师解读,该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原因系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即“试驾情况具有特殊性,属于车企的营销活动,即便试驾协议中可能规定由试驾司机承担责任,但这种单方面免责以及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应属无效,属于格式条款。”
目前,交警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责任认定尚未完成。
死者家属
事发路段限速50码
涉事轿车时速109.2码
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案情概括显示,2024年5月12日17时57分许,张某铭驾驶某品牌小型轿车,沿云水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水一路与天谷九路交叉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时,适逢段某民驾驶无号虎英牌电动三轮车后载张某玲、张某珊在此由西向东行驶,二车相撞,致段某民、张某玲、张某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5月12日19时,张某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5月12日23时许,段某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张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5月12日下午,他的姑姑和姑父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带着他们的外孙女从斑马线上穿过。一辆从右侧快速驶来的试驾车将他们撞飞。“当时表妹骑着一辆电动车跟在后面,看到父母被撞到离斑马线很远的位置。”
现场途经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时,路口的红绿灯尚未启用。家属称,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了解到,司机在试驾过程中进行了加速测试。记者就此向西安交警高新大队求证,未获答复。
事故现场所在的天谷九路和云水一路交叉处是一丁字路口,路口有标志显示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
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已被控制,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对事故路段进行了封闭和整改。目前,原人行横道斑马线已被铲除,留下黑色的阴影,此前可以通行的隔离带开口安装上新的栏杆,不再允许行人及电动车通过。
事发地点人行横道已铲除 图源受访者
事发地点隔离带开口已安装护栏 图源受访者
西安高新医院急诊科病历显示,张某玲被送上救护车后,来院途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初步诊断为多发伤、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发骨折、多发肋骨骨折、闭合性腹部损伤、腹腔脏器损伤等。经过1小时的抢救,最终宣告死亡。段某民的死亡证明则显示,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逝者抢救诊断病历 图源受访者
张先生表示,家属赶到医院时,段某民还在抢救,试驾车所在4S店的工作人员也到达现场并随伤者前往医院,双方在医院因缴费问题曾发生争执。
“我们和医院申请了绿色通道后才开始救治,后来要缴抢救费才能开死亡证明,也是我们自己交的。”张先生介绍,4S店工作人员在向保险公司预支了一万元后,支付了一笔相关费用。
西安交警高新大队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书显示,事故轿车制动、转向装置技术性能均符合相关规定,事发前轿车的行驶速度约109.2公里/小时。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另一鉴定书显示,司机张某铭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事故鉴定书 图据受访者
涉事4S店
未回应试驾管理流程
曾称已与涉事司机签相关告知书
张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目前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出具,司机已被拘留,4S店没有向家属明确解释试驾安全管理流程及是否有应急预案,故质疑其未能尽到提醒、救助义务。
家属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引起社会对试驾车辆安全隐患的重视,并呼吁相关部门对试驾流程和安全管理进行严格规范,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封面新闻记者就上述问题致电涉事门店,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据媒体报道,涉事4S店副店长此前回应称,驾驶员张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试驾时签署过相关告知书,并告知不能危险驾驶。
5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就轿车试驾安全流程咨询一新能源车企业务人员,工作人员称,该品牌的门店会根据位置设置合适的固定试驾线路,由安全员全程陪同。
“我们会在门店周围选择一条多种路况都能试到的线路,由安全员先开一段,同时讲解如何操作,到安全路段和顾客交换位置,让顾客体验试驾并给出指导。”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试驾开始前,门店会要求顾客出示已满一年的驾驶证件,并签署试驾协议。
记者体验
需签署试驾协议书
安全员会让顾客体验推背感
5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以顾客身份预约西安事故轿车的同类门店试驾。工作人员检查驾驶证件后,通过小程序签署了《XXX试乘试驾协议书》。
记者注意到,该协议第4条显示,如因乙方不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章,应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因乙方原因或乙方不遵守交通法规或试驾试乘协议而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交通事故,应由乙方承担一切事故及赔偿责任;如将试乘试驾车辆损坏,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恢复试乘试驾车辆完好状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无法恢复的,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记者签署的试乘试驾协议条款
随后,在试驾过程中,试驾安全员介绍了试驾的固定路线,驾驶车辆进行了讲解和介绍;行至可停车路段,与记者交换了驾驶位,并进行驾驶指导和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试驾中包括“感受提速”的环节,安全员通过在行驶中提速,让顾客体验轿车的推背感、提速快等卖点。记者了解到,有经验的司机也可以自己驾驶体验提速。
律师解读
试驾具有特殊性
加重驾驶员义务的条款应属无效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许涵林律师指出,这起事故的责任主体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若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
“然而,试驾情况具有特殊性,属于车企的营销活动,即便试驾协议中可能规定由试驾司机承担责任,但这种单方面免责以及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应属无效,属于格式条款。”
因此,律师认为,车企在试驾过程中具有谨慎义务,包括审核驾驶者资质、检查试驾车辆、告知驾驶注意事项、选择安全试驾场地、投保保险以及在试驾过程中对试驾者进行监督和提醒。尤其是面对新手司机或没有买车经验的试驾者,车企需配备安全员并确保试驾过程的安全。除非车企已经完全尽到安全义务,如事前提醒、行驶中安全员规劝阻止等,否则车企很难完全免责。
许涵林指出,车企通常会为试驾车投保,但这并不能完全规避事故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有诸多免责条款,超出理赔范围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时,侵权人需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主体是驾驶员还是车企,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无论如何,二者对外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并可在对外承担责任后进行内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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