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人气:作者:佚名
记者/ 李东
编辑/ 石爱华
联源皮业存放“肉渣”废料的区域,两位货车司机从此处装上了两车垃圾,此外,厂区有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地方
这是一桩发生在河北曲阳的“污染环境”案。两车皮革垃圾历经几次“转手”,最终被货车司机倒在村边。
在检测报告无法证明这批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货车司机、工厂负责人、转运垃圾的中间人等6人,都卷入案中,被控污染环境罪。
案件历时五年,经历了立案、一审有罪判决、重审,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而回顾整个办案过程,多个环节仍值得事后深思,其中牵出的警察涉嫌索贿的线索,也待查办。
因收货人久不露面,司机冉永会将垃圾倾倒在河道内,最终被警方追查
无人接收的垃圾
李晓雷今年37岁,是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的货车司机,他的半挂货车撑起了整个家,也将他卷入了一起刑事案。
2019年1月15日下午2点左右,李晓雷和冉永会先后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联源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皮业)的边角料存放仓库装上两车垃圾,每车约20吨,去往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冉永会与李晓雷是同乡。他们在货运平台接到这单活时都很开心,因为目的地距家近,不用空跑,还能赚2000元的运费。在源联皮业装货时,两人第一次见面,互留了手机号。他们都没想到,这是一单“奇怪的活”。
1月16日凌晨1点左右,两人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驱车约300公里,先后到达无极县与新乐市交界的一条县道旁,但没见到收货人。他们几次电话催促对方来卸货,对方都说让等等,于是两人便在车里睡下。
早上7点,他们继续电话催促对方,但对方一会儿说“等电话”,一会儿又说“环保查的紧,不敢卸”,最后提出“每车1500块钱,你们自己找地方卸”的方案。
装车时,两人观察过这些垃圾,是皮革下角料混合着废水污泥,用塑料纺织袋装着。中午气温稍高,污泥散发出恶臭味。他们担心“有污染,会出事”,坚持让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但最终得到的回复是:“等一天也不一定能卸车,等下去造成的损失我不管”。见此情况,两人在微信上收了卸车费,各自开车回了村。
当天傍晚和夜里,两人各自找了村边空地卸下这些垃圾。李晓雷卸货影响了过路,第二天开铲车将一部分垃圾铲到别处。这也是出事后,有三个垃圾检测样本的原因。
先出事的是冉永会,他卸车的地方是曲阳县内唐河河道,河道处于干涸状态,他不知道卸车处属于国有的支曹林场。
根据在案材料,支曹林场的安保人员在2019年1月17日巡逻时发现了河道边的垃圾,18日报了警。冉永会、李晓雷先后被曲阳县公安局找上门。
冉永会、李晓雷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都说是从山东滨州的联源皮业装的车。他们告诉警方,装货的库房、垃圾旁边都没有危险提示标识,发货人、收货人都没有给过危险提醒。
记者采访获知,负责处理这批垃圾的是联源皮业的生产经理林建滔,当时临近春节,处理这批垃圾是他放假前的最后一项任务。
据联源皮业时任总经理林冬兰介绍,工厂通常会将这些垃圾进行晾晒、烘干、分解,然后用于另一种产品的生产。但2019年1月气温低,烘干设备无法适用,林建滔才另想办法处理,但林建滔处理前并没有向她汇报过处理方式。
林建滔说,他当时想起一个叫张占红的人曾帮工厂处理过垃圾,便打电话过去,说厂里有两车“烂肉垃圾”,问能不能拉走。张占红提出每车收费6000元,林建滔答应了。
张占红是河北无极人,1973年生,曾在天津经营皮革厂,与林冬兰相识。2017年,他曾帮联源皮业处理过一次烂肉垃圾。
张占红是内行,知道“烂肉垃圾”里有很多“皮块儿”——指牛皮去毛后,经加工、裁剪,剩下的小块边角料,样子像碎生肉,是熬制明胶的原料。
2017年时,张占红曾让工人从“烂肉垃圾”里把“皮块儿”挑出来。当时,每吨皮块儿上千元,在帮了林冬兰的同时,他还挣了一笔“皮块儿钱”。
2019年,接到林建滔的电话,张占红本想再挑些“皮块儿”赚钱,他在货运平台下了货运单。但因突发疾病,无暇顾及,便托朋友刘永军帮忙找地方卸车,每车给了刘永军2000元。
刘永军是河北定州人,1977年生,高中文化程度,在村里经营一家汽修店,与张占红相识多年。刘永军就是李晓雷、冉永会轮番打电话催促的收货人。刘永军说,他联系的垃圾场都临时拒绝收货,最后只能每车支付1500元,让李、冉自行卸货。
让货车司机自行卸货的事,刘永军没告诉张占红。曲阳警方顺着李晓雷、冉永会的叙述,找到了联源皮业,层层问下来,刘永军才知道“出事了”。
曲阳县公安局
不达标的“危险废物”
在案资料显示,曲阳县公安局自接到报警以来,进行了现场勘验、废物检验等相关工作。
2019年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接到支曹林场安保人员报警后,曲阳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以下简称环安大队)将警情通报给了刑警大队。
刑警大队三名刑警到场,进行了45分钟的现场勘查,制作了《曲阳县东旺乡支曹林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是“危险废物”这个专业名词在案件中首次出现。
在环境污染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律师告诉北青深一度,截至18日现场勘验结束,曲阳警方并未对倾倒物进行任何检测、鉴定,不掌握倾倒物具体化学成分及其含量。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将倾倒物定性为“危险废物”,缺乏证据支持。
律师解释,从倾倒“危险废物”这个方面来认定污染环境罪,需要证明倾倒物为“危险废物”及倾倒物“严重污染环境”。曲阳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围绕这两方面做过调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液总铬浓度超过15mg/L,固体废物才可以鉴定为“危险废物”。2019年1月30日,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倾倒物进行第一次检测,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三处倾倒物浸出液总铬浓度分别为:0.0668mg/L、0.0773mg/L、0.189mg/L,未达到认定危险废物的最低值。
其次,还需证明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是: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据此,涉事三处倾倒物浸出液总铬含量要分别达到15x3=45mg/L,才能证明倾倒物“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以上检测结果,曲阳县公安局并没有搜集到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证据。但警方没有停止侦办,而是依据口供,最终立案。
在案材料显示,2019年1月18日,接警当天,环安大队对司机冉永会进行了询问。
冉永会讲述了接单、装货、运货、卸货的过程。起初,他对所装货物有三种称谓:皮革下角料、皮革下角料和垃圾、废纸废塑料皮革泥浆。
询问笔录后半部分,被问到“你如实讲,你到底知道拉的这些东西是什么物品吗?”他回答称“我现在明白了,应该属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并称“应该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
但记者就“危险废物”一事采访冉永会时,他表示自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没说过“危险废物”这个词,而且不懂什么是危险废物。
1月21日,环安大队办案人员传唤另一名司机李晓雷。询问笔录显示,他称所装货物为“皮革碎料和废水污泥”,被问到“你如实讲,是否知道这些东西是什么?”后,他回答“现在想想应该是废品垃圾和皮丝污泥垃圾”。
“皮丝污泥垃圾”是指含有蓝皮丝的垃圾。蓝皮丝是含铬皮革加工业的一种下角料,被收录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李晓雷说,他在被询问时没有说过“皮丝”,且不知道什么叫皮丝。
2月21日,环安大队办案人员在联源皮业,询问了企业负责人林冬兰。询问笔录显示,林冬兰介绍,联源皮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这些确实是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但都交由有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理,并能提供转运单据。
这次询问中,办案人专门问了“含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的特征”。林冬兰回答:含铬污泥有一股恶臭味,从铬泥池捞出来压干装车运走;含铬皮革碎料,装编织袋,再装车运走。
林冬兰对生产过程、碎料特征的介绍笔录,被曲阳警方挑选出来,作为联源皮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的一项证据。
在林建滔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他介绍了皮革生产流程,说流程中产生的烂肉、皮丝中含铬,属于危险废物。还说联源皮业的烂肉垃圾在2019年1月15日被两辆半挂车拉走。
林建滔称,笔录中“烂肉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表述,不是他的本意。但这一说法也被曲阳警方挑选出来,作为两车倾倒物为危险废物的证据。
2019年2月26日,曲阳县公安局决定正式立案侦查,并将案件命名为:曲阳县东旺乡支曹林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张占红称原本想借“烂肉垃圾”赚一笔钱,但因身体原因将垃圾转交朋友处理
涉嫌编造的讯问笔录
2019年2月下旬,曲阳县公安局立案前几天,办案人员找过张占红两次。第一次他不在家,第二次他看到家门口的警车,没敢回,躲了出去。
曲阳县公安局于立案次日,对张占红做出拘留决定,2月28日,将张占红列为在逃人员。得知被网上追逃,张占红关了手机,搭顺风车去了外地。
2019年4月23日,张占红投案。4月24日,曲阳警方对张占红进行讯问,并制作了他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
张占红称,这份笔录记录的内容,不是自己表达的意思。
被问及被网上追逃的原因,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张占红的回答是,“因为我帮联源皮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但张占红告诉深一度,他当时的原话是“因为我们往曲阳拉过两车垃圾、烂肉”。
另一个问题是他一共帮林冬兰处置过多少危险废物。张占红称,他的原话是:倒卖过皮革,从联源皮业拉走的成品皮革有八九车。但笔录上记录的是:大概处置过八九车,每车约20多吨,共200吨左右。
这份笔录中,张占红还说“2017年下半年,林冬兰想让我帮她倾倒、处置厂里的危险废物,给我好处费,我俩合作到2019年1月”。张占红称,他的原话是“帮林冬兰处理烂肉垃圾一共三车,除2019年1月那两车,大约2017年底还拉过一车”。
这份笔录共7页,在案记录的询问人是时任环安大队大队长李伟、环安大队警察王红章,记录人是环安大队辅警闫茂,记载的讯问时间是“11时15分到14时55分”,持续3小时40分钟。但张占红称,他这天做了两回笔录,全程只有闫茂在场。
张占红回忆,第一回大概是上午11点到下午3点,他否认李晓雷、冉永会拉走的两车垃圾是危险废物。之后,李伟进到审讯室,看到笔录后,把笔录摔在桌子上,当着张占红的面骂了一句脏话,说完就走了。
张占红说,李伟走后,闫茂两次将他拉到别的屋子里,用拳头揍他,扇他耳光。之后他被拉回审讯室,做第二回笔录,也就是在案的笔录。
张占红称,这份笔录是闫茂“自己审,自己答,自己记”的,从下午4点开始,到晚上8点多才弄完。闫茂没让他看内容,就让他签了字。笔录上的主要内容不是他的真实意思。
对此,闫茂曾手写情况说明称“未对张占红刑讯逼供”。针对此事,记者2024年5月30日联系了李伟。李伟称,自己已不是队长,不接受采访。深一度多次联系曲阳县公安局政治处,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按照在案的这份笔录记载,张占红承认了帮林冬兰处置“危险废物”。但张占红接受采访时说,直到自己投案,也没有见过两车垃圾实物,即便见过,也无法通过肉眼观察确定是“危险废物”。
这份笔录的询问地点是曲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按法律规定应当完备。介入案件的辩护人曾申请调取录像,但环安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办案地点及执法办案中心搬迁,相关视频资料丢失。
联源皮业前总经理林冬兰称,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倾倒垃圾一事
微信传图辨认总经理
作为联源皮业的总经理,林冬兰始终认为自己并不涉案。一来她认为这些烂肉垃圾并非危险废物,二来她自称对倾倒垃圾的事情毫不知情。
张占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记载,他曾交代:我昨天投案之前和林冬兰联系,她说让我别供出她,可以给我钱。张占红的这一“交代”,成为林冬兰涉案的重要依据。
张占红告诉深一度,投案前,他没有与林冬兰联系过,笔录中的话,不是他说的。他逃亡的两个月里,“连自己的手机也不敢用,也不知道林冬兰是什么情况,哪还敢和她联系?”。
另一项证明林冬兰涉案的证据是司机李晓雷的辨认笔录。
司机冉永会称,到联源皮业装货时,接待他的是“林经理”,是位男士,后来证实此人为林建滔。
但货车司机李晓雷称,去装货时,他到联源皮业办公室,说要找林经理装垃圾,一位女士带他装车。李晓雷说,这个女林经理,应该是公司的总经理或者负责人。
辨认笔录显示,2月24日,曲阳警方组织李晓雷辨认,他成功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林冬兰就是接待他的林经理。
李晓雷告诉深一度,他不确定装车的“女林经理”是不是林冬兰。辨认开始前,辅警闫茂从微信上发来林冬兰的照片,说照片上的人就是“林经理”。
但林冬兰称,拉走垃圾的前一天,她坐联源皮业的货车,去了山西谈生意,没在厂里。后来林冬兰了解到,接待李晓雷的“女林经理”实际姓“李”,与林冬兰长相上相差甚远,是滨州当地人。滨州方言中,“林”与“李”发音相近。
认定林冬兰涉案的依据还有一份手机通话记录。
张占红说,接到让他处理垃圾的电话时,来电显示的确实是林冬兰的手机号码,但说话的人是林建滔。他在第一次被讯问时,说过这个细节,但笔录里没有写。
2019年4月29日,办案人员第一次询问林建滔。询问笔录记载,林建滔称没有联系过张占红,且林冬兰对处理垃圾的事情知情。
林建滔告诉深一度,林冬兰有一部手机相当于工作手机,她外出的话,会把手机放在办公室。2019年1月15日,他用林冬兰的手机联系的张占红。林建滔称向警方说过这一点,但他的笔录中没有相关记载。
最终,曲阳警方根据林建滔、张占红的在案笔录,李晓雷的辩认笔录,以及林冬兰手机与张占红手机的通话记录,认定林冬兰涉案。
关于林建滔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在案件审判阶段申请调取,以查证笔录真实性,但曲阳县公安局环安大队的《情况说明》称已丢失。辩护人还向合议庭申请调取闫茂与李晓雷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查证辩认活动是否造假,未获批准。
林冬兰的朋友按照办案警察王红章提供的账户转账5万元的记录
索贿及转账记录
依据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内容,警方最终认定林冬兰涉案。
2019年4月29日上午,办案人员一行4人驾驶一辆河北牌照民用车辆到了联源皮业工厂,要传唤林冬兰。这天林冬兰不在厂里。
4人中,除一名司机外,分别是曲阳县公安局警察王红章、辅警闫茂及保定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民警。
林冬兰说,这天上午,王红章给她打电话,自称是曲阳县环安大队指导员,有30多年办案经验。还说“我一个人给你打电话,看你是不是有时间,我们见一下,商量一下你们这个事情”。
林冬兰只有小学文化,没有经历过刑事案件,不懂法律程序。她找了两个朋友跟她一起去见了王红章。
5月3日,他们在曲阳县公安局附近的快捷酒店开了3间房。王红章到林冬兰的房间里,两人单独进行了一次对话。
林冬兰回忆,王红章很凶的样子说,两车垃圾是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环境,事情很严重。还称“你的垃圾含铬,把我们白洋淀都污染了,轻的要判3年以下,重的要判7年”。
林冬兰反驳说,李晓雷、冉永会装走的那两车是烂肉垃圾,是有机肥料,以前在温州是要卖钱的。两人戗了几句后,才缓和下来。
林冬兰还记得,对于曲阳警方对她进行传唤的事,王红章劝她说“不要去,去了就被抓了”,王红章还让她放心,说“这个事情我替你把它处理了”。
林冬兰觉得,王红章主动私下见面的目的是“为了要钱”。她担心,王红章达不到目的,会在案子上动手脚。临别时,在酒店大门外,王红章收下她带来的两条雨花石香烟和5万元现金。林冬兰的两个朋友见证了这个过程,并一起吃了晚饭。王红章留了林冬兰朋友的电话,说有事会通过林的朋友联系。
四五天后,王红章给林冬兰的朋友打电话,说案子需要“活动”,打点一下,并提供了一个尾号为6878的银行卡号。应王红章要求,林冬兰的朋友在2019年5月8日往这张卡上转了账5万元,5月23日又转了10万元。
此后到6月底,林冬兰多次通过朋友向王红章询问事情进展,王红章回话说,和环安大队领导进行过沟通,还拿出检测报告,说检测出的指标不够危废标准。
但事情并没有向王红章所说的方向发展。
7月15日,林冬兰被环安大队列为在逃人员。王红章给林冬兰的朋友打电话,让林冬兰躲起来。
后来事件的发展证明,王红章没能“处理”掉这个事情。林冬兰的朋友告诉深一度,王红章后来找过来,说如果有人查20万的事,能不能说是“他(王红章)小舅子做了工程,打过去的工程款。
2024年5月30日,记者联系王红章核实20万一事,对方表示“不知道在说什么”,随后挂掉电话。但深一度获得的视听材料显示,有第三方知情人询问王红章收取20万元一事时,王红章未否认此事,并称无法归还。
此外,张占红向深一度称,王红章通过中间人分两次拿走他33000元,说在案件中照顾张占红,曲阳县公安局纪委过问后,王红章将其中30000元退回。
联源皮业专门用于储存危险废物的地方
不具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深一度从曲阳警方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在对张占红第一次讯问之后,环安大队的个别办案人员已经意识到主、客观证据均不支持污染环境罪名成立,且有警员曾向环安大队长及曲阳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提出中止调查的建议,但未被采纳。
案件材料显示,2019年5月中旬,曲阳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委托方,第二次对倾倒物样本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这次检测的是固体废物的腐蚀性。
腐蚀性是危险废物的特征之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列入本名录。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被检物PH值≦2.0或者PH值≧12.5的,可被认定具有腐蚀性。也就是说,被检物PH值介于2.0至12.5之间的,不具有腐蚀性。
5月15日,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在案3个固体废物样本的PH值分别为8.40、4.72、6.81,均不具有腐蚀性。
5月24日,曲阳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李伟、王红章等人将涉案垃圾进行称重,想要确定这批垃圾是否“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环境污染罪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称重证明显示,他们对“祼露在土渣外面的废料”进行称重,所得重量分别为3.63吨、4.28吨,均超过可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所要求的重量标准。
但依据司法解释,达到这个重量标准的前提是所称重物品为“危险废物”。介入案件的辩护人认为,这次称重没有意义,因为全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倾倒物为危险废物。
辩护人认为,侦查至此,客观证据不足以确定环境污染罪名成立,但案件程序仍在推进。
5月29日,张占红被曲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曲阳县公安局在对张占红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直接将倾倒物称为“危险废物”,并未阐述涉案行为危险后果,未提及“严重污染环境”构罪的必要条件。
此后,李晓雷、刘永军、冉永会、林冬兰、林建滔陆续被警方控制。
司机李晓雷倾倒垃圾的地方
“内心确认”的危险废物
2019年7月29日,曲阳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曲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曲阳县检察院审查期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退至曲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警方补充部分口供后,曲阳县检察院认为,李晓雷等6人违反法律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将案件诉至曲阳县法院。
庭前会议记录显示,案件审判阶段,因核心证据缺失及案件中存在非执法人员办案、办案人员涉嫌伪造证据等问题,合议庭曾三次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展开。
庭前会议上,辩方首先提出将冉永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这份笔录记载,冉永会曾说“我感觉拉的这些是危险废物,应该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
辩方认为,以冉永会的文化程度不可能说出“危险废物”“资质”“机构”这些专业词汇。辩方还指出,这份笔录记载的询问人是李伟、王红章,实际上是闫茂和一个未明示身份的人。另外,在案的多份笔录均由闫茂直接询问,而闫茂是辅警。
依据相关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辩方还指出,为查明张占红与林冬兰通话次数和时间,侦查人员调取了张占红的手机通话清单。但清单中多次出现“上一通电话未挂断,下一通电话已开始”的情况,通话时段矛盾,他们认为这份通话记录涉嫌造假。辩方还称,调取这份证据的两人之一孟灵敏,不是警察,没有执法资格。所以要求将通话记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诉方提交了曲阳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里只说了6名有执法资格的侦查员,只字未提闫茂、孟灵敏。
辩方还发现,侦查卷宗中多个侦查员签名,每个人的笔迹都出现了多个字体。曲阳警方的两份《情况说明》均称,侦查员签名为“其他人员代签”。
关于案件实体方面,公诉方称,经检测,倾倒物浸出液中含有铬元素,应对全部倾倒物认定为危险废物。辩方称,检测结果中,铬含量达不到危险废物认定标准。
公诉方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出示了曲阳警方《关于犯罪嫌疑人林冬兰、林建滔、张占红、刘永军、冉永会、李晓雷向曲阳县倾倒危险废物的说明》。这份说明中,环安大队明确提到,他们以“三份言词证据、一份环评报告和联源皮业2019年未向特定企业转移危险废物”为依据,“能够内心确认倾倒物是危险废物,且含铬,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辩方则认为,“内心确认”不是法定证据,代表不了客观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
2020年11月18日,合议庭对辩护人提出的各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支持”,案件开庭审理。庭审全程约11个小时,进行了网络公开直播,但开庭约1.5小时后,网络直播无法观看。
刘永军说自己曾联系过垃圾场卸垃圾,但临时被“放鸽子”,于是决定出钱让司机卸货
没有释法说理的判决
开庭前,6人均认罪认罚,开庭后,5人在法庭上“翻供”。唯一认罪认罚的是刘永军。
刘永军告诉深一度,事发时,他曾尝试联系垃圾场接收垃圾,但被垃圾场“放鸽子”,所以才让司机自行处理。刘永军说,他并没见过两车垃圾,半挂车不是他叫的,卸垃圾的地方也不是他找的,他只是打了几个电话,自认为没犯罪。可是,这些情况在侦查阶段他已经告诉过警察,“但没用”。所以他“一认到底”,连辩护律师也没聘请。
在案材料显示,庭审一周后,2020年11月25日,曲阳县法院向保定中院发出《请示函》,将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书面报送保定中院,请求审核。这个拟处理意见内容即为后来的实际判罚内容。
2020年12月1日,保定中院立案,案号为“(2020)冀06刑他269号”。案件由环保庭办理。环保庭三名成员合议后,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回复:原则上同意曲阳法院定罪量刑意见,将所涉问题核实更正后,报送新的审理报告,审核同意后再行宣判。
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等均阐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只能通过二审、提审、再审。
辩护人称,曲阳县法院的做法属于“内审”,无视“两审终审制”,属于违法。
2021年3月29日,曲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冬兰、林建滔、张占红、刘永军、冉永会、李晓雷均被判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两年两个月到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到1万元不等。
辩护人称,这份判决书中,没有释法说理过程,直接将倾倒物称为“危险废物”,没有点明认定标准,直接将倾倒物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
我国《刑法》第338条明确指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条件是“严重污染环境”。而一审判决书中,通篇未显示环境被严重污染的证据。
根据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官不仅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法律适用理由,还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进行论证,对证据进行分析,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
指导意见还强调,释法说理的重点是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争议焦点,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还要强化释法说理。
从辩护律师处得知这些法律法规后,林冬兰家属、张占红、刘永军、冉永会、李晓雷开始控告曲阳县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
涉案6人在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均以“内审违法”为由,申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回避。
曲阳县人民法院就“环境污染案”案情和拟处理意见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请示函征求意见、请求审核
开座谈会补充证据
2021年9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未查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曲阳县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一审的庭前会议上,辩方再次将非执法人员办案、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造假、办案人员涉嫌伪造证据等情况一一列举,申请排非。
公讼方回应,同意将非警务人员、非正式民警,即闫茂、孟灵敏等人参与询问、讯问的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还同意将“垃圾称重”笔录、李晓雷对林冬兰的辩认笔录排除,不作为指控证据使用。
另外,公讼方还主动排除了由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
据辩方统计,排非后,用于指控林冬兰的证据只剩“林冬兰的手机与张占红手机的通话记录”。辩方认为,案件本来就没有核心证据,排非后,在案证据体系已然不成立。
但案件发回重审后、庭前会议前,曲阳县公安局再次进行了补充侦查。
2021年12月14日,曲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去到石家庄市辛集市,在辛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护大队办公室开了一个座谈会。会上,河北省辛集市的三名皮革专业人士介绍了皮革生产流程。根据《座谈纪要》,河北皮革专业人士指出:牛皮打磨产生的蓝皮丝、边角料也属于危险废物。
12月1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分局出具书面的《移交证明》称经勘察,倾倒在曲阳县唐河河道内有皮革下角料、蓝皮丝、皮毛碎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初步判定为危险废物,后将本案移交曲阳县公安局。
在案材料显示,处理过联源皮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两家山东企业相关负责人均被曲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他们均称,联源皮业交来处理的含铬废险物中有蓝皮丝。办案人员从这两家企业拍了蓝皮丝照片。
办案人员还询问了曲阳环境生态局的6名环境行政执法人员。6人均称当年参与了对倾倒物质的处理,看了办案人员出示的蓝皮丝照片后称:“现场倾倒物里有和照片上一样的东西”。
时任曲阳县环境监测站站长的井赞也向办案人员称,现场倾倒物中有照片里的东西,“不过是跟别的东西混和到一起了”。在案材料显示,井赞曾在案发现场负责取样检测工作,但在案物证里,没有从现场提取的蓝皮丝样本。
2022年7月29日,警方第三次补充侦查的内容汇集后,形成“补充卷”,出现在重审的庭前会议上。
辩方指出,“补充卷”中使用的“照片蓝皮丝”与倾倒物中的“蓝皮丝”不具备证据同一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辩方还以“第三次补侦行为违法”为由,向合议庭申请将“补侦卷”全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庭前会议记录显示,该案公诉人张鹏宇建议合议庭不予排除,理由是:检察院是在收到曲阳县法院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后,书面通知曲阳县公安局提供补充证据。
庭前会议后,2022年12月底,李晓雷、冉永会等被告人以“曲阳县法院向曲阳县检察院出具补充侦查提纲行为违法”为由,控告曲阳县法院合议庭成员王玉红、苑雷英、郑秀明涉嫌渎职罪;举报曲阳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时任大队长李伟、指导员唐跃青、警察王红章涉嫌滥用职权罪。
因“曲阳县法院的补充侦查提纲”不在案,深一度联系公诉人张鹏宇,其称不单独接受媒体采访。曲阳县检察院政治处表示,已向领导汇报,核实后作答复。曲阳县法院政治处向深一度表示,向领导汇报后再行答复。
审理该案的曲阳县人民法院
刑案撤诉,民事调解
重审经历多次开庭后,2023年8月24日,曲阳县检察院决定撤诉,并向曲阳县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书。
至于该案附带的民事部分,以曲阳县法院调解方式结案。在案材料显示,2023年9月14日,在曲阳县法院主持下,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曲阳县检察院与李晓雷等6人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第一是6人自愿支付因消除环境危险发生的费用,共计218048元。第二是6人同意自行修复生态环境,由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分局聘请相关专家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完毕后由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分局或者第三方机构负责验收,费用由6人共同承担;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自行修复或未通过验收,则6人自愿承担修复费用187400元。
2023年9月21日,协议签订一周后,曲阳县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刑事部分撤诉。10月20日这天,曲阳县法院作出《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曲阳县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6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份《调解协议》曾在正义网公告过30天,曲阳县法院没有收到异议。
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汪廖律师向深一度表示,依据我国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具有从属性,刑事部分检察院撤回起诉的,附带民事部分同样归于消灭。
汪廖认为,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中,刑事部分撤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同样消灭。本案中,公益诉讼人可就民事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调解结案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依据。
林冬兰告诉深一度,签属协议时,她并不知道检察院已经决定撤诉。联源皮业是地处山东滨州的民营企业,以加工进口牛皮为主业,产品全部销往欧美地区。林冬兰说,因案件影响,她没时间和精力顾及企业经营,她不想再在案子上纠缠,便签了字。
林冬兰担心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再出变故,与其他5人商量后,决定6人一起找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土壤清理效果报告、出具修复方案。6人中,只有李晓雷是曲阳人,与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分局的对接,都由他负责。
李晓雷告诉深一度,2024年1月,第三方的报告作出后,他及时送到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分局一份。3月2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分局通知李晓雷,说曲阳分局对第三方的报告审核通过了。
几人在采访中都说,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他们不再关心调解合法不合法,只想早点把事情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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