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同市公安局现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2044776;
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行为的,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