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他扔下8块砖头致女子死亡(死刑石头砸死)

社会热点2023-12-14 00:05:40佚名

被判死刑,他扔下8块砖头致女子死亡(死刑石头砸死)

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文 | 王仲昀

备受关注的“长春高空抛物致年轻女子死亡”案件今日宣判。

2023年6月22日晚,28岁女子小娄在长春旅游时,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离世。当天,长春警方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月27日,该案一审在长春中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死刑。

12月13日,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在长春中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死刑。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荆亚斌律师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此案判决周某死刑,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也表明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坚决态度。


被害人小娄生前照片 来源:被害人家属微博

庭审细节:

被告人6天十余次抛物,“想砸死别人来求死”

今年6月22日,28岁的小娄到长春探望求学时的朋友。当晚,小娄和好友约在红旗街附近见面。这里是长春当地最为繁华的商圈之一,人流量大,也有不少商场。

据小娄姐姐娄女士案发后透露,晚上10时30分许,妹妹想再下楼买烧烤,付完钱等待的过程中,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额部。现场视频显示,小娄被砸中后,面部朝下,倒在了一家小摊前,头部流出了一大摊血迹。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失去生命体征。


图为事发现场 图源:现场视频截图

致命的砖头,是23岁江西籍男子周某从事发地万达广场32楼抛下。据长春市检察院指控,案发当晚,周某在万达公寓32楼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小娄的额部。

更多有关周某高空抛物的细节在案发后被披露:6月17日16时30分许,周某在长春红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户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当日22时40分许,周某在该室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

庭审当天,宋某也参与旁听。她表示事发当天在案发地附近健身,当时正在小吃摊前坐着吃饭,“突然一个东西掉下来,直接把我眼镜砸飞了,我当时都蒙了。”

这意味着周某在6天内,一共从高空抛下十余次砖头、桶装水,致人伤亡。他为何要这么做?


除小娄被砸身亡,宋某也被周某扔下的可乐罐砸伤 图源:长江日报

在庭审现场,综合周某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陈述,得出以下信息:十几岁时,周某辍学,独自在外打工。其父亲与母亲分别在福建、安徽打工。周某从小十分封闭,长期不与家人生活、接触,很少打电话联系亲属。

今年5月,周某称自己在上海一楼顶睡觉时,被人报警。警察将其带走后,送至医院做检查,随后便移交给上海市某精神病医院。

事发前,周某通过移动支付软件透支获得资金,从上海乘坐飞机来到长春。根据周某陈述,长春是他随机选择的地点,“我在附近住,知道这里繁华人多”。


夜晚的长春市红旗街

6月22日,周某来到万达广场内吃饭,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当晚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从高空抛下。在投掷砖头后,周某听见楼下传来尖叫声,随后他来到一楼查看,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长春市检察院表明,被告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

到案后,周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我活着没意思,想要跳楼,但是跳楼时又害怕。”“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所以想扔砖头砸死人,砸到谁算谁,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执行死刑。”

另外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在庭审现场,受害人姐姐娄女士也表示周某对高空抛物事实供认不讳,“他供述6天扔了十几次,就是想死,但上去之后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

今天,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关于周某此前提到的精神问题,经法医精神鉴定:被告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判死刑,说明了什么?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公众对于类似案件的记忆中,被判决死刑这样的结果,近年来似乎并不多见。


图为11月27日的长春中院门口

对此,荆亚斌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显然周某高空抛物的行为超过了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最低要求,且其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相当,“周某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罪”。

荆亚斌律师介绍,具体来看,被告人在6天十余次故意砸人,2小时投掷八块砖头。该行为在同一时间或较短时间段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而且,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遭受现实损害的概率非常高,且危险和结果都难以控制,结果不特定。

上述情况足以说明:被告人主观故意明显且恶性较大,且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具有高度危险,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已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认定为犯罪行为,适用刑法对其追责。

高空抛物,不止于“不文明”

除了2021年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都明晰地指向了一点:高空抛物,已经不止于“不文明”现象,而是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新民周刊》梳理近年来相关案件的判决发现:对于法律责任明确的个体,往往判决会具体到个人;而有些案件中,自始至终无法确认抛物、坠物的责任人,案发高楼的居民被提起集体诉讼,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据央视网报道,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砸死人的案件。当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6年,高空坠下来的物体究竟是被人扔下来的,还是自己坠落的?一直没有答案。

为此,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以及几十名房东和住户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0多万元。

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坠物的相关问题的解释,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一万元的补偿责任。

另外,在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案件中,对于建筑物业的追责同样常见。在周某被判决死刑后,娄女士也表示,此案结审后将继续追究万达广场、物业方、小吃街管理方等方面的责任。

对于这一类情况,荆亚斌律师表示,事发地商场、物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对物业而言,《民法典》第1254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对于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须尽到警示、宣传和教育义务,即危险控制义务。”在他看来,根据物业或商场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受损程度,可能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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