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2人气:作者:佚名
秀洲区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一、施行时间:2024年3月22日。
二、安置范围
(一)安置对象。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人均农用地比例确定指标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确定的指标数依法产生安置名单,并按规定在本村公示安置人员名单。属地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医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医疗保障手续。
(三)安置时点。被征地人员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三、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贴。政府应补贴缴费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区片划分确定,依据《关于市本级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嘉政发〔2004〕6号),一级区片内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一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15年;二级区片内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两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15年。
(一)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被征地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属地政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给予补贴,按应补贴缴费年限逐年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被征地后以单位方式参保人员由属地政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缴费的55%给予补贴,按应补贴缴费年限逐年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超过其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政府按年补贴至规定延缴年限后,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补贴缴费的剩余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时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个月/年给予补助,由属地政府一次性发放。
在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完成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二)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征地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属地政府按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标准,60周岁(含)以上人员一次性缴满15年后享受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女性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前仍需按年缴费,到达可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再一次性按照办理当年度增设档次标准缴满15年后,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按年缴费期间,由属地政府按当年度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2.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本人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由属地政府按应补贴缴费年限按年缴费,在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视不同情况,按照办理当年度增设档次标准由政府或个人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领取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女性: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前的过渡期生活补助按前款规定执行;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其个人应一次性筹集剩余年限缴费费用,交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待遇领取年龄前的过渡期生活补助按前款规定执行。
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按照城乡居保政策执行,同时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按15个月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助。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的市级统筹基金累计支出大于累计缴费收入时,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会同区经办机构按被征地人员归属确定合理分摊机制。
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遗属待遇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四、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缴费标准如下:
(一)参保办法
1.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并享受待遇。
2.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段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保相关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年龄段期间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待遇后,可按领取养老待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保相关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养老待遇后,可按领取养老待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保相关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补贴年限和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不超过15年的医保缴费年限补贴,补贴年限参照养老保险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执行。补贴资金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从专项筹集资金中一次性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由医保经办机构记录其相应的医保缴费年限。补贴标准以征地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数和相应费率为首年计算标准,以后年度增长系数按8%确定。
五、生活安置补助办法
(一)对劳动年龄段以下(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以12个月的当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补助基数,每增加1岁,在补助基数上增发0.5个月的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的补助(不满1岁按1岁计),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二)对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定的生活安置补助费,按15个月的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金额,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三)对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按36个月的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金额,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其他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选择灵活就业并放弃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按36个月的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金额,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六、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专项资金筹集
征地时,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等进行一次性专项资金筹集,在征地成本中列支。专项资金筹集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征地时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缴费补贴基准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按人(16周岁〔含〕以上)提取,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缴费补贴等。
2.征地时按规定提取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区片综合地价”中扣除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外的剩余部分),按亩提取,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缴费和被征地农民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补贴等。
3.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贴,2021年按每人(16周岁〔含〕以上)6万元提取统筹使用,以后年度增长系数按8%确定。
4.征地时按每人10万元标准一次性提取征地调节金,用于支付缴费补贴、安置补助费及过渡期间生活补助的缺口等,征地调节金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
(二)专项资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封闭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资金筹集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在金融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和支出专户,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收入专户用于归集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保障人数足额筹集的资金,按规定转入区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专户用于支付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等规定项目,不得发生其他业务。支出户预留不超过上年度平均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3.区经办机构收入专户归集资金按规定转入区财政专户;区财政按规定向区经办机构支出专户拨付资金。在被征地农民专项资金出现支付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会同区经办机构按被征地人员归属由各征地主体承担。
(三)经办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财政、人社、农水、资规、医保、各镇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附领导小组名单)和区经办机构,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信息系统。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征收范围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总人数,并对征收地块实施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备案;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资金归集使用、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补缴年限、费用标准和参保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资金收支监管;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导,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终止,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面的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具体安置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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