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食盐等相关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哄抬价格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相关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四、禁止囤积居奇和串通涨价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重要民生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各经营主体要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予以公示。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宿迁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