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挂倒醉驾电动车致人死亡 大货车肇事电动车人死亡

时间:2024-07-02人气:作者:佚名

货车司机挂倒醉驾电动车致人死亡 大货车肇事电动车人死亡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父亲服刑9个月,取保候审一年,工作没了,名誉也没恢复。”2024年7月1日,河南濮阳的谷先生反映,2019年他的父亲谷某在驾驶大货车行驶中,后轮挂倒了一位醉酒后骑电动车的人,被河南安阳市内黄县交警大队判定担主责。一年后伤者死亡,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但是,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发回重审。检察院也认为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他父亲谷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谷某获得了国家赔偿15.5万元。

谷先生称,他们希望内黄县交警大队撤销责任认定书,并为父亲恢复名誉。

7月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内黄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牛先生,对方表示稍后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收到相关回复。


事故现场(受访者供图)

货车刮倒醉驾电动车被认定主责

伤者一年后死亡货车司机被判刑

谷先生介绍,案发时父亲谷某51岁,是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有着30多年的驾龄。

2019年10月12日下午2时许,谷某驾驶半挂货车,满载货物途经内黄县境内一段省道时,看到右前方非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车摇摇晃晃像喝醉酒一样。“那段路是双向6车道,我父亲在由北往南的中间车道。他觉得电动车是不安全因素,两车又隔着一股车道,就在原车道加油超过去。结果,超车的时候,不知道电动车什么时候歪过来,跟右后轮撞在一起。”

谷某在后视镜看到事故,随即刹车停下,并拨打110、120电话求助。

内黄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称,根据《道路交通法》对于超速及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谷某因超速而负主责。事故发生后,经第三方鉴定,伤者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7mg/100ml。

谷某不认可上述责任认定,向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复核。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书面回复认为,原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予以撤销。

“2020年1月,内黄县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内容与第一次的内容一个字没变。”谷先生说,当时没料到事情会继续恶化,就接受了调解,向伤者刘某赔偿72万元(由谷某的保险公司支付)。

2020年9月初,事情发展超出谷某预料:伤者刘某死亡,经第三方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长期卧床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特征。

“我爸因为是主责,要为对方死亡承担刑事责任。2021年8月,内黄县人民法院根据这份事故认定书,判处我爸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谷先生说,父亲谷某随后向安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货车司机获国家赔偿15.5万元

谷先生提供的一审裁定书认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现场路段照片显示的限速标志有效;谷某作为30年驾龄的司机,驾驶17米并满载货物的货车,事故现场前方即为40km/h限速,发现刘某骑电动车左摇右晃时,本应减速避让,但却采取了加速(时速78km/h)超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相关证人证言应予以采信,由此被判刑一年二个月。



事发路段附近的两处限速标志(受访者供图)

谷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交警大队提供的限速标志照片,是前方2公里处过磅站处的标志,根据《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涉事路段限速应该是70km/h到80km/h之间,当时导航软件显示限速也是80km/h,“我们是中间车道直行,对方是醉驾,撞到了我们的后轮。这个责任划分,我们认为是错误的。我们就此上诉。”

2021年11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法撤销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结束,我父亲在羁押273天之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直到2023年6月,内黄县法院再次裁定,称内黄县检察院撤诉了,对案子没有下结论。”谷先生说,2023年7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正式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内黄县公安局认定谷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谷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该院曾3次要求内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提供法院所需的证据材料;内黄县公安局3次补充侦查完毕,认定事实与此前移送起诉的事实相同。

“2024年春节前,我们拿到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的国家赔偿,共15.5万元。但我父亲是不是主责、案子结论是什么,没有人给出明确答案。”

谷先生称,谷某羁押、监视居住一年多,完全失去了工作,家里为打官司借了不少钱,亲朋好友都知道他肇事致人死亡。谷先生希望内黄县交警大队撤销此前的事故责任结论,并为谷某恢复名誉。

7月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根据内黄县公安局办公室提供的电话,联系到内黄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牛先生,对方表示稍后回复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收到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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