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梁溪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公布

社会热点2024-01-05 11:22:08佚名

无锡梁溪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公布

  为进一步保障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满足城镇特困人员基本需求,《梁溪区城镇居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印发并面向社会公布。

  

  具有无锡市本地户籍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年满60 周岁的老年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人社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伤和因患病后失去劳动能力人员;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除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生活来源低于特困供养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

  年满60 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

  供养

  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街道适情况安排必要照料或者采取护工照料。

  3、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全额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4、提供丧葬服务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中基本丧葬费用按惠民殡葬有关规定执行。

  5、提供住房保障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镇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保障。

  6、提供关爱服务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利用社区平台,开展志愿者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多元精神关爱服务。对于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机构要提供心理疏导等精神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对于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街道、社区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上门关爱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可采取分散供养方式,经本人同意,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 集中供养。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无日常照料服务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原则上采取集中供养。对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原则上送无锡市精卫中心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市政府制订的城镇居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每年7月1日调整。

  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月足额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照与供养机构签订的协议价格,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

  申 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

  街道办事处于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天,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15 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终 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终止救助供养,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 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本文标签: 人员  分散  服务机构  无锡市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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