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森林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外延30米范围内的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上述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2.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3.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6.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