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时间:2024-07-31人气:作者:佚名

泰州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泰州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须全面落实“四个不得”要求,即: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从2020年12月21日起,各市(区)分别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进入泰州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所属市(区)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

  以下3种情形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1、持有海关口岸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2、持有上海市和省内其他设区市集中监管仓出具的有效《出库证明》的;3、经评估论证的部分大型超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和星级酒店采购销售且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网上预约:下载“祥泰码”App,注册登陆,实名认证,点击首页“冷链食品”进入“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以下简称“申报追溯系统”)。3种例外情形的经营者须落实好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并确保进口冷链食品专区存放,防止产生交叉污染,同时将进口冷链食品信息、两个“证明”以及销售去向等录入上传至“申报追溯系统”。

  四、凡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经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出库证明》可网上查询。集中监管仓以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五、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属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取消补贴。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

  六、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消杀管理。各市(区)应按照要求,每周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

  七、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2020年12月21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九、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暂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出库证明》等相关证明。

  十、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等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标签: 食品  冷链  核酸  泰州市  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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