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人气:作者:佚名
随迁子女入学(非大渡口区户籍)按“购房优先、积分排序”的原则,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工作”为主要依据的入学办法,依次按以下顺序接收入学:
第一,学位非紧张学校优先接收本校片区范围内购房的随迁子女和6所学位紧张学校片区范围内购房的随迁子女(其法定监护人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需占51%及以上,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额满为止。
第二,学校接收完购房类随迁子女后,部分学校仍有剩余学位的,按“积分排序”原则接收在大渡口区务工(经商)一年及以上租房居住的随迁子女,额满为止。
(一)积分计算办法
1.购房类
【备注】在入学当年8月31日之前未交房入住的新建楼盘不能作为积分依据。
以适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渡口区所购住宅的房产证年限计算积分,1个月积1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认定为1个月;结束月为招生当年5月(含5月)。
2.未购房类
【备注】1.社会保险的缴纳中间有间断的,按缴纳时间分段累计积分。2.营业执照与社会保险只能任选其一积分。
(1)稳定住所量化积分办法(不封顶)
以适龄学生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大渡口区公安部门办理且按期签注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为依据,1个月积1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未按期签注的以最后一次签注时间为起始时间);结束月为招生当年5月(含5月)。
(2)稳定工作量化积分办法(不封顶)
以适龄学生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在大渡口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的工商营业执照计算积分(父母双方均在大渡口区经商或务工的以时间长的一方为准),1个月积1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结束月为招生当年5月(含5月)。
(3)纳税积分办法(10分封顶)
以招生当年前三个自然年度累计纳税计算积分(父母双方均纳税的以纳税多的一方为准),纳税1万元(含)—2万元(不含)积1分,纳税2万元(含)—3万元(不含)积2分,以此类推,每达到一个更高的万元单位增加1分,积10分封顶。
(二)填报要求
若购(租)房地址所对应的学校可以接收随迁子女,则填报时首选对应学校,另选填3所意向学校;若购房地址所对应的学校(6所学位紧张学校)不接收随迁子女,则依次选填其他4所意向学校。学位申请人需综合考虑购(租)房居住地的周边学校学位情况,不宜全部集中选填城区学校。
(三)录取办法
由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电脑排序,学校根据空余学位情况依序录取,额满为止。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报名系统查看学位申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