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人气:作者:佚名
乌当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的通知》(筑教发〔2024〕14号)、《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建立以居住证、社保、工商营业执照为积分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随迁子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
(一)非贵阳市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持有乌当区公安部门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在乌当区居住且符合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简称“市外随迁子女”。
(二)贵阳市内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指未持有贵州省居住证IC卡)离开户籍所在地在乌当区内居住的入学适龄儿童,简称“市内随迁子女”。
第四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实施细则》落实辖区内积分入学工作,负责本部门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审核和对本部门认定积分内容进行评分等工作。
第二章 入学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学的适龄随迁子女须符合入学当年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适龄随迁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外来随迁适龄儿童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外来随迁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三)“市外随迁子女”适龄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乌当区公安部门颁发的贵州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市内随迁子女”适龄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乌当区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及居委会出具的《贵阳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和现居住证明。
第三章 入学保障措施
第六条 政策保障入学。指随迁子女中属于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省级优才卡持有人子女、省、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保障性安置。
第七条 积分统筹入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政策性保障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通过积分统筹入学方式申请
乌当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按照“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原则,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保障入学。
(一)积分原则
1.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空余学位数,按照“积分高低,统筹安排”原则,通过对申请乌当区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贵州省居住证/居住登记表、社保清单、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进行审核,统计有效时长实行“累计积分”制,以积分从高到低排名统筹安排乌当区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
2.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3.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申请,超期不予受理的模式。
(二)积分方式
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方式分为“居住+务工”和“居住+经商”两种方法,申请人可结合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积分,每项只能选择满足积分条件的法定监护人资料进行计分。积分方式一经选定,不可更改。两种积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积分总值为法定监护人所选择积分方式的得分之和。
1.居住积分。
家长自愿选择下列一种居住积分方式进行积分。
(1)“市外随迁子女”提供法定监护人在乌当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并到居住证签发单位认定实际居住时间并进行计分。只能提供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进行积分。
(2)“市内随迁子女”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认定在该乡(镇、街道)实际居住时间并进行计分。只能提供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进行积分。
(3)法定监护人已在乌当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到商品房购买合同或住宅房产权证管理部门认定计分。
2.务工或经商积分。
家长自愿选择务工或经商其中一种积分方式进行积分。
(1)务工:随迁适龄入学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在乌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缴纳社保保险费年限并积分。
(2)经商:随迁适龄入学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作为法人在乌当区范围内工商部门申办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实际在乌当区正常经营的,由所执营业执照管理部门认定积分。
(三)积分规则
1.积分依据:突出以居住证为主要积分入学依据,相关资料按月积分,积分年限为自当年网上报名截止当月回溯。
2.积分分值:积分满分为180分,其中居住资料为144分,务工或经商为36分。居住资料积分年限为近6年,每月积2分(已在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的居住资料按满分积分);务工或经商资料积分年限为近3年,每月积1分。
3.积分时长:积分有效时长可累计计算,以家庭为单位,在积分年限内,相关资料出现中断的,对中断前后资料可继续进行积分,提供多个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的,重合部分不重复积分。
(四)积分公示
乌当区教育局相关中心校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第八条 自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还可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自主填报乌当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的脱贫家庭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脱贫家庭相关依据。
第十条 乌当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市教育局每年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的时间,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入学登记。“市外随迁子女”选择乌当区非户籍端口进行登记;“市内随迁子女”选择户籍地区(市、县)的户籍生端口进行入学登记。
第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入学登记的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视为放弃当年在乌当区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相关积分认定单位不受理积分认定。
第十三条 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入学登记的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未按要求到相关积分认定单位进行积分认定的视为放弃当年在乌当区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
第十四条 家长打印《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积分表》(详见附件),按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的随迁子女积分认定审核时间到相关积分认定部门进行认定计分。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相关管理部门受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审核,并作相应的计分。
第十五条 家长携带已计分的《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积分表》等资料,按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的随迁子女积分认定审核时间到乌当区教育局规定的积分现场审核点进行最终积分认定。
第五章 资料审核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实施审核评分工作,并在申请人的《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积分表》上进行计分登记,计分内容不得涂改。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市外随迁子女的居住证(IC卡)积分,乡(镇、街道)部门负责市内随迁子女的居住积分;住建部门或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其子女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和积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在乌当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和积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法定监护人作为法人的有效营业执照的积分。教育部门负责复核各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积分,并统计申请人最终得分。
相关部门审核基本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1.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户籍材料(户口本或身份证等);
2.用于进行积分的监护人与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的监护关系印证相关资料。监护人与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能证明其申请就读随迁子女的监护关系印证相关资料(如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审核部门首先要核对随迁子女是否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入学登记,未登记的不予以积分。提供非法定监护人资料的随迁子女不予以积分。
第十七条 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配合教育及相关部门做好入学审查工作。申请公办学位时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系统填报的信息和所提供审核的印证资料须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取消其积分入学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已录取的撤销录取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入学管理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将在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公布乌当区随迁子女入学学位分配名单,随迁子女按要求到分配学校进行学位确认,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学位确认的视为放弃当年在乌当区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接受区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3.1.
乌当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