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9人气: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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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三类中任何一项条件的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顺序号01—03同时表示为项目代码)
01.三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下同)、外籍华人的子女、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须随家长在国(境)外连续生活360(含)天以上,下同﹞;
02.少数民族考生;
03.港澳台籍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多类加分条件的,同类(三侨考生、外籍华人的子女与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只取其中一项进行加分,不累计加分;不同类可累计加分。上述三类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顺序号04--07同时表示为项目代码)
04. 烈士子女加30分;
05. 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加30分;
06. 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加20分;
07. 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军人子女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一项最高分进行加分。
符合军人子女加5分条件的考生,若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条中加分条件的,可与第一条中获得的加分进行累计;符合军人子女加20分及以上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其他累计加分。
三、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烈士子女项目代码04,其他项目代码08)、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加20分的项目代码06,加5分的项目代码07)、援鄂医疗队员子女(项目代码09),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具体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该类加分加分与其他类别的加分累计与军人子女加分累计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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