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人气:作者:未知
永春县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公办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计划
县直公办幼儿园:
实验幼儿园7班210人
仓满幼儿园5班150人
港永幼儿园6班180人
世哲幼儿园5班150人
仰贤实验幼儿园4班120人
济川实验幼儿园4班120人
仓满幼儿园榜头分园1班20人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
第一类:常住户口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内或在服务区内购房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符合第一类招生对象的,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等有效证明材料。
1.户籍随居住在幼儿园服务区域内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幼儿。
2.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服务区内购房(不含店铺、店面)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幼儿。新开发楼盘已向财政专户捐缴教育基金的可凭购房合同申请服务区域内入园
第二类: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符合第二类招生优待对象的,须提供相应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1.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就近就便入读公办幼儿园。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优待照顾政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3.港澳台侨适龄幼儿。在幼儿园服务区域内居住、生活的港澳台侨适龄幼儿要求在永春就读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安排就近公办幼儿园就读。
4.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的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幼儿园在招收第一类和第二类的适龄幼儿后,还有剩余学位的,由幼儿园确定录取办法,优先招收幼儿园区域内务工子女或周边的购房户适龄幼儿,并把招收名单送交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幼教)。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优先招收户籍在本园所在区域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的适龄随迁子女。
五、招生范围
永春县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范围(见附件1)。
六、收费标准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2021〕56号)文件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82号)文件精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控制在我县当年度同等级别公办性质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
七、招生时间和程序
(一)县直公办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5日前: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6日:进行新生登记,完成第一、二类对象的招生;
7月7日—7月8日:公布剩余学位及登记幼儿园区域内务工子女或周边的购房户适龄幼儿,并于7月10日前报送县教育局核准。
(二)乡镇中心幼儿园、附设班、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
6月25日各乡镇中心幼儿园、附设班、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7月10日前送县教育局备案。
八、招生工作要求
1.规范招生行为。各县直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必须根据县教育局关于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于6月24日前报送县教育局备案。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各幼儿园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2.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各幼儿园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幼儿园的学位,确保幼儿按时入园,同时严禁超大规模招生,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以内。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2至3岁托育服务。各幼儿园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4.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园外,各幼儿园应优先接收招生服务区域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残疾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其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Xpmdor_C7UiUnBRJK8R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