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1人气:作者:佚名
义务教育招生办法及类型
(一)公办学校
1.城区公办(含6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①第一类 “三对口”;
②第二类“有户无房” ;
③第三类“有房无户”。
2.农村地区公办(含24个乡镇辖区)
(二)民办学校
(三)特殊群体
1.流动人口(黔江城区6个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外户籍)随迁子女(分为完全符合条件的和不完全符合条件的两种情况)。
2.残疾儿童少年。
3.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黔工作的外籍专家子女。
4.其他特殊适龄儿童少年。
年龄条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招生服务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当地政府和区教委备案,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严禁出现无故缓学、无限期休学现象。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须重新提出入学申请。
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城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1.城区公办(含6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①第一类 “三对口”;
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与父(母)的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城乡建委备案的购房正式合同及完税证明,产权占比50%以上,下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自购房或自建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且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若属招生服务区内户口迁入落户,或二次及以上交易住宅产权过户,时间均需满一年(均以8月31日为计算节点)及以上。
②第二类“有户无房” ;
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服务区内有户籍且与父(母)同一户口簿并独立成户,或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服务区内单独成户,或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服务区内有户籍且单独成户,或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服务区内有户籍且自出生之日起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的。若属招生服务区内户口迁入,户口落户时间需满一年(以8月31日为计算节点)及以上。
③第三类“有房无户”。
招生服务区内无户籍的购(建、公/廉租)房且实际居住(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住房城乡建委备案的购房正式合同及完税证明或建房审批手续或与住房城乡建委签订的公/廉租房合同)人员子女或子女本人;如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购(建、公/廉租)房,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有购(建、公租、廉租)房并实际居住,且自出生日起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的,视为符合第三类入学条件。如属招生服务区内二次及以上交易住宅,需提前一年(以8月31日为计算时间节点)及以上完成产权过户并实际入住。
2.农村地区公办(含24个乡镇辖区)
农村地区(含24个乡镇辖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线上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计划由区教委统一公布。
(三)特殊群体
1.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黔江府办发〔2018〕108号)文件精神,有居住证和完全符合进城务工或进城经商条件人员的子女,作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第一顺序群体,根据城区学校学位剩余情况,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就读学校。不完全符合进城务工或进城经商条件,或在黔江城区就读幼儿园、小学现申请就读城区小学或初中的子女等,作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第二顺序群体,根据城区学校学位剩余情况,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就读学校。
2.残疾儿童少年。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但原则上只能缓学一年。
3.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黔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则严格按照相关优惠政策,由区教委稳步有序做好子女就学工作。
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