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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签订了《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日美友好通商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1、《中俄瑷珲条约》:《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2、《中俄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条约》是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清朝与沙皇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与《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和《中法天津条约》构成了《天津条约》的主体。
3、《中美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是中国清政府和美国政府于1858年6月18日(清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同年8月16日在直隶北塘交换批准书并生效。
4、《日美友好通商条约》:孝明天皇安政五年六月十九日(公元1858年7月29日)江户幕府同首届美国驻日总领事顿赛德·哈里斯缔结的第一个承认贸易自由和通商开国的条约。
5、《中英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又称《中英续约》,是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朝与英国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与《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和《中法天津条约》构成了《天津条约》的主体。
6、《中法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又称《和约章程》,中国清政府和法国政府于1858年6月27日(清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交换批准书并生效。
7、《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11月8日,中国与英国签订《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为《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