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幼儿园招生秩序,妥善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幼儿园招生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萧山区户籍儿童。
(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需在萧山区入园的非萧山区户籍幼儿,包括:
1. 杭州市区户籍,本人或父母在本区域内拥有独立产权房且实际居住的幼儿。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
2. 持有萧山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以下简称为“居住证”)的适龄幼儿(含预计在2023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幼儿)。
3. 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萧山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萧山区的儿童。
4. 驻萧山区部队军人子女。
5. 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萧山区的下列儿童: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6.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萧山区的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其中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妥善安排;D、E类引进人才子女由房产地(无房产按人才服务地)镇街参照户籍生招收并统筹安排。
7. 在萧山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儿童。
8. 工作地为萧山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龄幼儿入园工作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台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各教育指导中心、幼儿园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按照本文件规定,在萧山区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湘湖教育指导中心、北塘教育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房户一致优先原则
区域内的户籍幼儿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由户籍所在服务区幼儿园优先安排入园。
(三)依批次进行原则
根据学前教育资源分布、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等情况,按照“依批次进行”的原则,招收属地户籍的适龄幼儿、法定监护人在属地拥有产权房的适龄幼儿、符合萧山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
(四)就近入园原则
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以适龄儿童就近或相对就近为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区域内的幼儿。
三、招生程序
(一)做好招生预测
3月31日前由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属地幼儿园做好新生摸底、预测工作,并报送幼儿园拟招生计划至区教育局。
(二)进行信息采集
根据浙江省“最多跑一次”要求,4月21日至4月28日符合萧山区入园条件的小班新生家长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指定网站:http://www.zjzwfw.gov.cn),实名注册登录后,搜索“幼儿园入园”或“入园”关键词,点击“幼儿园儿童入园一件事联办”条目下的“在线办理”,将位置定位到“杭州市-萧山区”,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家长也可通过手机下载浙里办APP,实名注册登录完成信息采集。
(三)制定招生方案
5月12日前各教育指导中心制定好属地幼儿园招生方案,经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四)发布招生信息
以指导中心、镇(街道)或幼儿园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招生公告,提前一周(6月1日以后)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或招生简章。
(五)小班报名录取
在6月10日至6月18日,家长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携孩子分批到指定地点或相关幼儿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逾期未到现场确认的,视作自动放弃入园。报名工作原则上于7月15日前结束,具体由各镇街自行决定。报名结束后由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新生入园通知书。
(六)托班报名录取
在优先满足小班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支持有空余资源和学位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出生(2-3周岁)的幼儿。在6月19日至6月23日,以指导中心、镇(街道)为单位发布托班招生公告,确有入托需求的以本镇(街道)户籍儿童优先、按月龄大小、落户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录取。7月3日至7月15日,相关幼儿园完成托班报名录取工作。
(七)做好招生协调
招生工作初步结束后,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及时了解各幼儿园的资源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符合入园条件而未被录取幼儿的入园困难。
(八)新生信息备案
9月10日前各幼儿园将新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各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工作,合理划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在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幼儿园“长幼随园”人性化服务举措,妥善解决符合萧山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问题。
(二)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做好招生预测、政策宣传、资源挖掘、统筹协调等工作,同时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管,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园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派驻纪监组成立督察组适时抽查全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各片成立督导组负责督导片内幼儿园招生工作。
(三)各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招生入园办理手续,优化招生工作流程,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招生报名结束后幼儿园应当将录取结果及时告知幼儿家长。
(四)各民办幼儿园应增强规范招生意识,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各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备案。班级数、班额须依据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浙江省教育厅颁布的省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确定,扩班或扩班额需向各教育指导中心另行审批,经各教育指导中心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严控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和“大班额”现象产生。要遵守幼儿园收费的相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定位费以及与入园挂钩的赞助和捐资助学费等。
(五)各教育指导中心、幼儿园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正确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设立招生咨询热线电话,耐心接待家长咨询,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努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六)其他事项
1. 户籍迁入和《房产证》办理时间均为2023年4月30日之前,产权房要求房产规划用途为住宅。
2. 各幼儿园在确保3周岁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举办托班。
3. 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4. 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原则上不再留园。不能入学需继续留园的幼儿要有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社区(村)、各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区教育局批准。
5. 各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镇(街道)的年度考核。对出现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不按要求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尚有余额但拒绝接收上级统筹调配生、因工作不规范导致信访投诉多等违反招生工作要求的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等处理。
未尽事宜由萧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